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弘揚誠信傳統美德,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完善“信用中國”網站(下簡稱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保障失信主體權益,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特制定公布本規定。
一、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范圍
1.在最短公示期三個月內的行政處罰信息;
2.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3.在信用修復后一年內再次被給予的行政處罰信息;
4.失信主體因行政處罰而被列入失信受懲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按照相應名單管理要求公示和開展修復。
5.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的修復流程
1.行政相對人通過網站異議修復渠道正式提請修復申請。
2.行政相對人進行信用承諾并向網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軍官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等。
二是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復印件。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
三是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材料。主要包括繳交罰款收據等。
四是信用修復承諾書(詳見網站提供模板)。
3.行政相對人完成提交材料,并經網站主辦單位審核后,行政處罰信息可由網站撤下公示。
三、對未履行《信用修復承諾書》的行政相對人實施失信懲戒
行政相對人在簽署《信用修復承諾書》后,未履行承諾書相關內容,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失信懲戒措施:
1.所提供資料存在不合法、不真實、不準確、無效等情況的,不予信用修復,繼續公示其行政處罰信息至公示期止。
2.未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規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執行處罰決定的,不予信用修復,繼續公示其行政處罰信息至公示期止,并將其未履行情況通報至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情節嚴重的,將其納入相關領域失信“黑名單”管理。
3.行政處罰信息經信用修復撤下一年內,行政相對人再次被給予行政處罰的,新增行政處罰信息將不予信用修復,直至公示期止。若該行政相對人反復產生多條行政處罰信息,將視情節嚴重情況,將其納入相關領域失信“黑名單”管理。
四、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處罰信息在網站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暫定為三年,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暫定為一年,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示期限起始時間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公示期限屆滿的,網站將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
五、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范圍
一是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裁判或者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等被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是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被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是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可列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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