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輕微失信行為,失信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作出信用承諾后,失信認定部門可直接給予信用修復。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用網站自行下載信用修復申請表,并向認定單位出具書面申請表和相關改正行為、責任履行證明材料。
(二)信用承諾。失信主體在申請信用修復時,應填寫信用修復承諾書。
(三)誠信約談。失信認定單位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應當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告知其失信認定依據及后果,聽取其糾正整改情況,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敦促其誠信守法。對約談對象、方式、內容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存檔。
(四)專題培訓。失信認定單位牽頭組織或與相關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聯合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失信主體可通過現場培訓、在線學習等方式進行,累計學習時長達到規定要求并考核合格。
(五)認定修復。失信認定單位收到修復申請和信用修復承諾書后,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并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參照附件3),通過市信用平臺撤除其失信信息;對不予受理的,失信認定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備案管理。失信認定單位應在每季度末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將本單位本季度開展的誠信約談情況、專題培訓情況及認定修復情況報市信用辦進行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均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1.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2.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3.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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